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两次到北京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和部分央企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制定反跨境腐败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加强跨境腐败治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进一步丰富完善立法目的,充实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草案第五条中的“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修改为“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第十五条对有关机关在反跨境腐败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手段作了规定。有的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非经我国有关机关同意,在我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协助”。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不得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应当考虑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10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紧扣跨境腐败治理的现实需要,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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