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山东青岛调研,听取意见,并多次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草案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立场与主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积极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和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对于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对南极考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对维护国家在南极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除我国在南极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外,草案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对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合法权益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南极考察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增强南极科学研究的针对性,提升科研质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的统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款修改为:“国家根据南极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支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有序开展南极考察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汇交制度。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活动中产生的样品和数据在活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需要汇交的情形,建议将汇交的时间由“活动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修改为“规定的时间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坏、移动或者拆除南极历史遗址或者纪念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外,也应当增加罚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本条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开展南极活动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充分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除规定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极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对南极活动许可、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有助于更好履行南极相关条约义务,更好协调、管理、规范南极活动,对推动南极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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