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河北、浙江、江西、海南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作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有的建议增加,有的建议限缩,有的建议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分别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的确定,应当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考虑公益保护的实践需要,审慎稳妥确定。结合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建议对案件领域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案件领域经梳理整合后分别予以列明;二是增加“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增加“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充实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规定,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依法有序开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施监督;二是规定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草案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不在本法中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二是增加规定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检察机关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前,应当就有关内容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三是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期限和起诉期限等规定作出完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并与有关诉讼法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二是增加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是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上诉、抗诉案件,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涉外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丰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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