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作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着眼强化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对建立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重要部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以来,在实践中取得积极成效,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二)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益保护是全球发展治理中的共同命题,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十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履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汇聚公益保护合力作出重要贡献,已成为公益司法保护“中国之治”的重要内容。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巩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成果和治理成效,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守护公共福祉、推进依法治国。
(三)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推动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款,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近年来,多部单行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不断拓展。但整体来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分散,难以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特点规律,难以满足其特殊程序需求。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进一步总结十年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各项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破解实践难题,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准确把握特点规律,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开展,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起草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将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保护受损公益作为首要目的。二是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则、程序,合理配置各方诉讼权利,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坚持必要审慎。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执法履职、普通民事主体私益救济关系中的谦抑性。四是坚持系统观念。本法定位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法,主要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其他部分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24年度、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启动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多次赴地方开展调研,出访巴西、智利了解当地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系统研究国内外有益经验。三是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36件代表议案、52件代表建议进行研究吸收。四是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立法工作专班两次集中工作,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省(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全国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在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5年9月7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草案。
草案分为6章,包括总则、管辖、“检察立案、调查、提起诉讼”、审判、执行、附则,共5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案件领域和办案原则。
一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2个领域,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兜底。二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则,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必要审慎。三是鼓励公众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提供线索、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线索处理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一是分别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二是分别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三是对移送起诉作出规定。
(三)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
一是分别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应优先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式实现公益保护。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的调查组织、调查方式等,明确检察机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三是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等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二是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明确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一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明确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二审。二是配置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各方举证责任,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三是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请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是规定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和解制度。明确审判、执行过程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被执行人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并规定了相关程序。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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