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请审议。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伴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5年在经济犯罪检察厅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牌子,部分省级和市级检察院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2021年1月至今年9月(下同),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4万件,其中办理刑事检察案件11.8万件、民事检察案件7514件、行政检察案件539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2864件,有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高质效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依法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坚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司法保护,助力强化对“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管控,守住科技安全、产业安全底线。聚焦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依法惩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某半导体公司离职人员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原公司商业秘密,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制定指导意见,依法打击种业农资领域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办理相关案件135件,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邓某等人骗取杂交水稻种子亲本材料,并私自培育稻种销售牟利,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走私出口战略矿产及技术犯罪,严防相关技术非法外流。
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聚焦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加强司法保护,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犯罪873人;办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062件。张某等人非法获取某公司芯片技术用于生产经营,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惩治利用虚假专利、空壳公司等骗取政府创新补贴违法犯罪,起诉142人,追回资金3.1亿元,促进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有效落实。服务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检察举措,22个省级检察院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服务创新发展政策文件,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依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起诉侵犯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安全犯罪2.4万人。陈某等人开发利用“爬虫”程序非法采集某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数据327万余条,广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协同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12个省级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助力数据价值充分释放,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流通。
(二)严格依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聚焦各类主体、重点类型、突出问题,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对待,确保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平等。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准逮捕3.6万人、提起公诉9.6万人。全面推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218件,确保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有效行使权利。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涉知识产权案件违规异地办案、违法“查扣冻”财物、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案件1088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391件,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4.4亿元。某地侦查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规对外省某公司人员立案侦查,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冻结资金,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起诉损害商誉、虚假广告等犯罪1788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447件,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依法加强商标权和地理标志司法保护。
针对侵权假冒多发领域,持续强化商标权司法保护,起诉相关犯罪8.02万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396件。加强“老字号”商标保护,助力老品牌焕发新活力。吴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药商品,销售金额246.5万元,福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打击假冒服务商标、跨境电商售假等犯罪,促进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发展。王某等人假冒知名品牌电器网站提供维修服务,非法经营数额1972万余元,山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守护地方经济发展“金字招牌”。
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8719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4556件,促进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会同中国文联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文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同国家版权局等挂牌督办521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聚焦图书、音像、文创等重点领域,以及文化“新三样”“谷子经济”等新兴领域,加大犯罪惩治力度,助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积极应对新技术发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犯罪。张某等人利用“盗链”等方式侵犯热门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金额3.9亿元,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办理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法治守护中华文脉。
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商标、骗取版权登记、虚构专利侵权并提起诉讼,以“维权”之名,行“敛财”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部署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后转入常态化开展。针对恶意诉讼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386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048件、改判699件;移送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线索176件;推动256件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96件利用虚假材料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被撤销。曾某等人在国外骗取版权登记,后以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侵权为由进行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浙江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提起公诉。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促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伪造检测协议,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线索,推动29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宣告无效,相关代理公司被处以永久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
(三)强化检察监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检察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肩负双重责任,既要坚持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要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办理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损害等监督线索,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法定条件,依法不批捕3.1万人、不起诉2.3万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1007人、追加起诉5271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落实和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2713件、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361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857件次。郝某窃取、公开所在公司高端运输设备制造领域商业秘密,陕西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提起公诉。强化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24件,法院审结33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占74.6%;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82件,法院采纳率99.3%。
依法加大抗诉工作力度,规范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955件,法院审结1039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占96.4%。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313件,法院采纳率99.1%。浙江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认为涉案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以该商标及相关元素为主要内容进行设计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具备法律保护基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监督法院再审改判。加强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38件,法院采纳率93.2%,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252件,法院采纳率99.1%。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蒙娜丽莎”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提出抗诉,监督法院再审改判,推动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认定”“商标权与字号权保护边界”“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审查”等方面裁判规则。深化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785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7857人,既防以罚代刑,也防当罚不罚。
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立足法定领域,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2327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787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8.8%;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537件,提出惩罚性赔偿9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惩治恶意注册涉及英烈姓名等商标违法行为,129件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
(四)树牢系统观念,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内外联动,促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协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和司法办案规则。
积极参与刑法、商标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立改工作,促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检察履职办案,推动完善司法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垄断纠纷案件中,认为垄断纠纷涉及第三方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当事人仲裁约定不能排除法院管辖,依法提出抗诉获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其确立为类案裁判规则。指导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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