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审理和执行程序有关规定。
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在草案二审稿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修改为“文化遗产保护”。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草案三审稿将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修改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草案三审稿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理和执行程序,草案三审稿还明确,被告逾期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逾期不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记者 王俏)
本文来源:全国人大,原文链接:查看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