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正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刑事诉讼的原则要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在完善人身强制措施方面,修正草案增加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适用原则的总体要求,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等。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
修正草案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三是对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修正草案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一是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和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情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二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终止。三是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才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修正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明确有关机关在案件不同阶段和关键时间节点的告知义务。
在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方面,修正草案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增加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注意保护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等。(记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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