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好、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国家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司法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紧贴老年生活实际,提出老年人法律服务务实举措,不断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务质效,各地形成了诸多好经验、好案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老年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侵权赔偿、家暴维权、邻里纠纷、意定监护等常见法律事项,展示了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帮助老年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法律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下一步,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将继续立足部门职责,结合老年人身心特点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老年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二: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遭受家暴维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三: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邻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云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五: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生存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六:北京市某公证处为李某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八旬老人郑某在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时被撞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郑某家属多次就赔偿事宜与社区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孙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郑某年龄超过80岁、属于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高龄老年人,且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于是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郑某了解情况及诉求,并前往居委会走访、查阅调取有关证据。承办律师了解到,郑某参加的活动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举行,居委会属于场所管理者,具体组织者为某社会组织,因无法查明撞倒郑某的直接侵权人,导致三方一直就侵权责任主体及分担问题争执不下。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郑某参加的活动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举行,居委会作为场所管理者、某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过错程度对郑某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承办律师耐心向郑某及其家属进行说理释法,在受援人认可法律责任分析后,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居委会和某社会组织共同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指出,居委会作为场所管理者未进行活动风险评估、未做好安全预案,某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制定分流方案、未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居委会、某社会组织向郑某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帮助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助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价值。郑某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受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老年人克服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薄弱的现实困难。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发生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居民委员会作为场所管理者、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是焦点问题。承办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最终促成受援人与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依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不仅实现了个案救济,更有利于督促基层社区完善老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从源头减少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风险。(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遭受家暴维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老人王某已年近七旬,多年来遭受其配偶赵某的辱骂殴打、经济控制。在王某确诊肿瘤入院治疗期间,赵某拒付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赵某又对其多次实施殴打。

为彻底摆脱家暴困境,王某向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某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王某,在全面梳理案情后,向王某释明法律规定、确定其相关诉求。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王某作为受害方,可基于自身无过错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斜照顾,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随后,承办律师大量收集证据,依法调取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住院诊疗病历及费用凭证等,固定赵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走访房产中介机构,明确夫妻共有房产权属及价值;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在固定证据后,承办律师代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请求赵某支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多次向赵某摆事实讲道理,反复说明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王某与赵某达成离婚协议并获得经济补偿,彻底脱离了家暴困境,得以安享晚年。

本案是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承办律师充分考虑老年受害人身心特点及需求,为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了专业支持。王某年近七旬,长期遭受辱骂殴打和经济控制,住院期间面临配偶拒付医疗费的问题,反映出一些患病的老年受害人兼具摆脱人身侵害与维护经济权益的双重诉求。承办律师一方面收集报警记录、告诫书、诊疗病历等证据,另一方面通过不动产查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统筹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等请求,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帮助受援人实现了诉求。本案的启示在于,对老年人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要更加耐心、细心,既要帮助老年人依法主张权利,也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充分释法、耐心沟通,为老年人实现安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提供法律保障。(任际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邻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陈某与邻居黄某(系八旬老年人)因发生争执,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黄某多次要求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向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黄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依法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黄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全程为受援人提供适老化服务。承办律师主动上门约见黄某,全面了解案情和受援人诉求。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黄某受伤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可以根据实际诊疗情况和护理人员薪资标准主张赔偿期限和金额。同时黄某遭受恶意殴打,心理产生严重创伤, 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帮助黄某逐一梳理公安机关处罚材料、门诊病历、诊疗票据、收入流水、护理证明等,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赔偿项目,确保每一笔费用均有据可查、金额清晰完整。随后,承办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黄某年逾八旬,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受援人彻底卸下心中重担,承办律师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释法、劝导,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陈某向黄某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赔偿金1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精准帮助高龄老年人实质化解邻里纠纷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受援人系八旬老人,承办律师主动上门、全程代办,有效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让高龄老人实现“零门槛、零负担”维权。针对门诊伤情赔偿易被忽视、责任标准难以认定的难点,承办律师细致梳理处罚材料、病历票据、护理证明等各类证据,逐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还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专业示范。为推动案件快审快结,承办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多次释法劝导,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减少老年人诉累。本案以精细化、全流程暖心法律服务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老年人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方燕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司法部“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专家顾问)

云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七旬老人廖某乘坐其配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强行超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杨某仅垫付廖某住院期间医疗费,拒绝支付其他赔偿项目。廖某与杨某协商赔偿无果,向云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廖某经济困难,且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依法决定给予廖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廖某行动不便,第一时间提供上门服务,向廖某了解事故经过、诊疗过程、护理情况、对方车辆保险情况等关键事实;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影像报告、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等证据材料,计算赔偿金额。考虑到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以杨某为被告,代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4万元。

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各项损失的客观证据与法律依据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相关意见,判决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廖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后经法律援助中心多方协调,廖某已足额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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