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从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的必由之路。“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金融对外开放在服务国家战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法治是提升金融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的关键工具,我国金融高水平开放必须依赖更加成熟、稳定的法律制度,以保障金融市场的运行稳定、监管边界清晰、风险可控可预判。专业声音建议,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还需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并筑牢金融对外开放法治安全屏障。

“十五五”时期,我国金融高水平开放面临一定挑战。 世界金融论坛高级研究员宗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等人指出, 一是中外金融法律体系差异制约金融制度规则衔接。 我国与欧美国家法律体系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制度异质性,存在立法理念的价值分野、实施机制的运行落差及规则适用的衔接差异,构成跨境制度对接的阻碍。在金融创新方面,我国尚未系统性建立金融创新容错机制;欧美国家则依托“监管沙盒”机制,允许企业在限定范围内对创新产品进行测试。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金融立法侧重通过行政干预、纠纷调解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而欧美国则依赖司法救济和集体诉讼机制。 二是金融开放带来的风险特征更为复杂。 数字经济背景下引发的新型金融跨境风险,如算法操纵、平台垄断、数据泄露等,往往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交叉,既有法律囿于规制目标限于传统金融交易,难以精准适用,监管执行难度上升。 三是全球金融治理的话语权还需增强。 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权重提升,但未充分转化为IMF、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份额与投票权,我国将自身实践转化为国际规则的能力仍有待加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由西方国家主导,我国金融规则与CPTPP、RCEP等国际高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国内监管框架与风险防控模式尚未完全匹配。

专家建议,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相关立法框架,构建与开放水平相匹配的现代金融法治体系。一是完善立法体系,实现规则供给的精准适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员金善明建议,第一,构建层级分明的立法框架。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动态优化资本项目开放、跨境资本流动管理、跨境支付结算、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等规则供给。积极修订银行业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双支柱”调控的法治依据,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法定程序与权限划分。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则纳入优先立法范畴,补齐金融开放的配套立法短板。建立立法动态评估与修订机制,结合国际规则变化与开放实践,对现行法规进行系统性评估与修订。第二,强化规则协同衔接机制。国内层面,建立金融管理部门立法会商机制,确保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与外汇管理政策的协同一致;适时制定诸如金融法律适用衔接指引等指导性规则,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适用边界与冲突解决规则,建立“一次审查、多方互认”的合规通道。国际层面,建立国际规则国内转化工作机制,对涉及金融领域的规则进行逐条研究、评估与转化,形成“国际借鉴—本土转化—法治实施”的规范化流程。

二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敏等人指出,第一,提升外资金融机构展业便利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合理精简限制性措施,优化审批程序,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创造良好条件。第二,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规则差异识别和评估,既承认基于审慎监管和市场特征等形成的必要差异,也着力减少因标准口径不一、业务流程不衔接和监管要求交叉重复等产生的摩擦。围绕支付清算、金融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推动监管规则、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有序衔接,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进标准互认。第三,发挥高水平开放载体的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作用。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载体,在跨境资产管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加强试点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对成熟可行、风险可控的制度创新有序复制推广,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制度完善。

三是强化底线思维,筑牢金融对外开放安全屏障。 兰州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陈贵等人建议,第一,提升跨境金融风险监测和治理能力。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跨境金融管理框架;健全覆盖监测、预警、响应和处置的全链条机制;健全跨境金融风险处置预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第二,增强新型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加快完善金融数据分类分级、出境安全评估、合规使用审查和重要数据保护机制,促进金融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健全涉外金融法治和境外投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国别风险、合规风险和制裁风险评估,健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机制以及海外利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增强应对非市场冲击和极端情景的能力。

四是立足全球治理参与定位,提升规则话语权。 宗良等人建议,第一,从规则接受者转向共同塑造者,贡献“中国标准”与“中国方案”。深化区域机制建设,打造“全球南方”金融合作范式:依托中国—东盟自贸协定3.0版、RCEP,推广中国与印尼双边交易本币结算(LCT)框架,构建跨境人民币结算网络;通过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平台,推广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特色产品,形成融合人民币使用、中国技术标准与ESG准则的发展融资范式。第二,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提升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在宏观审慎监管、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领域贡献中国经验。支持IMF上海中心功能拓展,从研究培训升级为政策对话、危机协调平台,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与包容性改革方案,成为全球金融治理的建设性引领力量。

1.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

2.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3.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4.中国金融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成效、结构性困境与破解路向

5.“十五五”时期我国金融高水平开放迎来“四大机遇”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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