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生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都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的辩证统一关系。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提出“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领域体系。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须遵循民生为大、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等重要原则。同时,应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路径,将民生领域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民生法治体系 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时代意义及法治需求

二、民生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及辩证关系

三、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原则

四、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实施路径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时代意义及法治需求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更加多元,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提升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稳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就“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列专章作出新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这些重要论述深入阐明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质和价值内核,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置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更加突出的优先位置,深刻揭示了民生建设的重大时代意义。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指出,新征程上,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这意味着新征程上法治中国建设的标准更高、目标更宏大,法治体系建设的覆盖范围更广、推进力度更大,要求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把法治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其中必然内在包含将民生建设领域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进民生法治体系建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深刻指明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需求,为构建民生法治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引。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无论是着眼于积极回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更高水平法治的新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还是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都迫切需要强化法治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有必要明确提出并加快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以坚实的法治保障支撑社会主义民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民生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及辩证关系,对民生法治体系构建的基本内涵、重要原则及其实施路径展开研究。

二、民生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及辩证关系

民生,即人民的生存、生活、生计,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生和法治有机契合、相辅相成,都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需求与保障之间辩证统一的和谐共生关系。从历史脉络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思想早已揭示民生与治理的内在关联,而现代法治则将这种关联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以有力推进,使民生福祉持续改善、法治建设成效卓著,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民生与法治正是在这种动态发展中紧密联系、相互赋能、螺旋上升的,共同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共同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权利作为平衡协调经济社会利益关系的历史范畴,需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其内涵“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表明,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的利益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也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因此,民生与法治在权利维度达成交汇,权利成为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

1.权利是民生利益的规范表达

民生作为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切身利益诉求,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表达,成为公民的权益或权利。换言之,民生问题在法治框架下以权利形态呈现,无权利则无民生。由于人们对民生利益的诉求具有多样性,对应的民生权利亦十分广泛。其中,最为基本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民生概念古已有之,最早记载于《左传》的“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生,仅指百姓的基本生计。孙中山曾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马克思、恩格斯也曾说“全部人类历史的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凸显了生存权的基础性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生诉求从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向追求全面发展跃升,人民群众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一转变意味着民生的权利化进程加快、诉求扩大,不仅要求保障生存权,更要满足发展权需求,推动“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2.法治是民生权利的制度确认

利益是权利的现实基础,但是权利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通过法律确认赋予的制度成果。法的真谛就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如果说民生诉求集中反映了人民应当和想要获得什么利益,则这种利益只有通过立法者有选择地确认活动(制度设计),才能使这种所谓应然的权利变为法定的权利,为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法律根据,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法律对民生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为权利确认,还通过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保护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也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应当对这些权利履行保障义务,为民生诉求的实现提供了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让民生诉求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充分回应。

3.权利实现是民生与法治的共同追求

民生保障,首在权利,而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二者在权利实现层面形成目标共识。从实践逻辑看,民生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检验法治成效的重要标尺,法治的完善程度则决定了民生权利的保障水平。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民生需求为法治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人民群众对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领域的权利诉求也推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例如,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到医保异地结算制度的全面推行,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保障到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供给,民生需求的变化持续牵引法治体系的优化。同时,法治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支撑,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系统筑牢权利保障的防线,破解民生领域的权利侵害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民生温度与法治力量。这种诉求与保障的良性循环,正是民生与法治以权利为纽带的生动体现。

(二)共同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增加和扩大财富的源泉,又要更加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分好‘蛋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公平正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要实现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目的,就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如果说民生建设和法治建设以权利为圆心展开,那么公平正义则是二者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贯穿始终的灵魂。

1.公平正义是民生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根本标尺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民生连着民心,法治承载正义。在推进民生建设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民生成效与评判法治质量的根本标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必须清醒认识到,现阶段民生领域还存在分配结构不尽合理、发展机会不够均等、城乡区域差距明显等突出短板;法治实践中也存在执法方式粗放、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以及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制约着民生保障与法治建设的成效。面对这些现实矛盾与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进言之,就是要牢牢把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并将其全方位贯穿于民生保障各方面、全链条嵌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通过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解难题、增福祉、护公平。

2.实现共同富裕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与实践标尺。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追求,其实现程度最终要通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践成效来检验。当前,我国已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深刻认识到,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普遍达到生活富足、公共服务普及的状态,其核心要义在于保障人人享有平等发展机遇、公平分享发展成果,这正是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生动体现。为此,必须牢牢把握“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立场,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聚焦收入分配、城乡区域协调、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关键领域,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筑牢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以法治之力促进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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